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生鲜灯”违法典型案件。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累计查处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违法案件91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几起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典型案例。
2024年1月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玖禾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猪肉摊位顶部装有6盏照明灯,开灯效果为黄色,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立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复查,亚盈体育登录当事人并未改正,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彭镇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违法使用“生鲜灯”案
2024年12月17日,亚盈体育登录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使用对猪肉、牛肉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猪肉销售中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不仅不得使用“生鲜灯”,也不得通过有色灯罩、有色围栏等其他设施,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对入场经营者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市场内多次出现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行为的,在曝光经营者的同时,一并曝光市场开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