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某驾驶白色小客车沿苏尼特左旗满达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宝德尔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曹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灰色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驾驶员南某、曹某及乘车人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严重。
经民警询问发现白色小客车驾驶员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南某称:“目的地仅仅只有几条街的距离,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了。”民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南某在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仅没有减速反而加速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南某的过错严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红绿灯不是加速的理由,减速让行才是安全的保障 ,同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安全驾驶持“证”上路,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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